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二道区民政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办公室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相对人给予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0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科室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到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听证后,再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及其他应当提供的其他案件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采用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八条 各科室按本制度向办公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最长可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还需提交区民政局党组会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致的处罚决定,会议全程需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在局党组会集体讨论时,需要局办公室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及局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并依据法律法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案件的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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