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长春市二道区泰山商会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对长春市二道区泰山商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长春市二道区泰山商会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
联系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
单位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广德街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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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马江涛;复审:胡健;终审:李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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