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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区“两街一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时间:2016-08-15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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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2017年全区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两个平均”总体目标,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试行><省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办发〔2016〕23号)、《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二道区委、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青街道、远达街道和英俊镇(以下简称“两街一镇”)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全区脱贫攻坚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差异对待、分类考核,针对行政层级、目标任务、脱贫时限、贫困程度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两街一镇”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17年,每年组织开展一次;2018年到2020年另行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长春市二道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  具体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农民收入增长、住房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对“两街一镇”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4.扶贫资金。考核“两街一镇”对区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成效。

  5.组织领导。考核工作部署、责任落实、奖惩运用、工作创新、扶贫宣传、廉政建设以及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组织开展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完成。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总结。“两街一镇”对照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本办法相关考核内容,就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自查打分,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核查。考核组实地核查“两街一镇”并量化评分,形成初步意见,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组评估。考核组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情况进行评估。

  (四)数据汇总。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等进行汇总。

  (五)综合评价。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两街一镇”进行排序、划分等次,各等次不设名额限制,考核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次,A等次优秀(A≥90分)、B等次良好(80分≤B<90分)、C等次一般(60分≤C<80分)、D等次较差(D<60分)。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六)沟通反馈。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两街一镇”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定处理。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一)考核结果评定为A、B等次的街、镇,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考核结果评定为D等次的街、镇,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批评。按照全区脱贫时序,对提前1年摘帽的贫困村和完成减贫任务的街、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A、B等次奖励不兼得,取最高奖项)。年度考核奖励和提前摘帽奖励资金在“十三五”时期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金额内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继续用于“两街一镇”脱贫工作。

  (二)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贫困村未按期摘帽的,视履行职责情况,分别给予约谈、岗位调整等相应组织处理。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二至六款问题的,情节较轻并能及时纠正的,取消A等次评定资格,并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其党政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A、B等次评定资格,并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考核结果作为“两街一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评定为A等次的,在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考核结果评定为C等次的,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考核结果评定为D等次的,视情况诫勉谈话或进行组织调整。

  (四)将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权重纳入“两街一镇”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两街一镇”当年考评等次为A、B等次的,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基础上加20分,在评先选优上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优先考虑;考评等次为C等次的,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基础上加10分;考评等次为D等次的,绩效(目标责任制)考评该项目不得分。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两街一镇”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两街一镇”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区直部门(单位)包保帮扶贫困户工作成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二道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