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区法制办
城市医疗救助到2015年12月份-2016年11月份,人数2684人,累计发放救助金3429902.12万元。农村医疗救助到2015年12月份-2016年11月为134人,累计发放177447.69元。
一、救助标准:
1、城乡医疗救助(住院)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第一类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
第二类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3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救助。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5%比例救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大病保险起付线基础上5000元以内部分不予救助,5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2、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医疗门诊)
对重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半年审批发放一次。常见慢性病病种参考医保和新农合常见慢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3、城乡医疗救助(特殊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但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现确定为渐冻症、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慢粒细胞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6种疾病。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4、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
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大病门诊救助对象须在指定医院治疗,定点医院由市级民政部门确定。
二、救助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长春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 [2015]39号
(二)申报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住院)
(1)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原始票据,收原件;
(2)《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救助对象或一般救助对象),收原件;
(3)诊断书,收原件;
(4)低保对象及三无人员需提供,《低保证》(享受低保时间页和照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低保证丢失或一般救助对象用享受待遇审批表中的1、4、7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5)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三无人员”证明表》(救助系统下载打印);
(6)农村五保人员需提供,《五保证》(使用农合证的五保户,要把五保证和新农合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身份证和存折复印到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7)散居孤儿需提供,《孤儿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为非参保人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明,收原件。
(10)长春市吉林银行办理(专门用于医疗救助)的本人的银行存折、本人身份证(长春市第二医院、吉林延安医院住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无需提供银行存折)、医保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11)有借款的,出具借条和银行转账回执单(街道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2、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医疗门诊)
(1)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原始票据,收原件;
(2)《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救助对象),收原件;
(3)诊断书,收原件;
(4)医院填写的门诊处方,收原件;
(5)在非定点医院就医须经二道区人民医院出具转诊单,收原件;
(6)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享受低保时间页和照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低保证丢失的用低保审批表中的1、4、7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7)农村五保人员需提供《五保证》(使用新农合证的五保户,要把五保证和新农合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身份证和存折复印到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8)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为非参保人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明,收原件。
(10)长春市吉林银行办理(专门用于医疗救助)的本人的银行存折、医保卡(或新农合)、本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城乡医疗救助(特殊疾病)
(1)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原始票据,收原件;
(2)《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救助对象或一般救助对象),原件;
(3)诊断书,收原件;
(4)低保对象及三无人员需提供,《低保证》(享受低保时间页和照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低保证丢失或一般救助对象用享受待遇审批表中的1、4、7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5)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三无人员”证明表》(救助系统下载打印);
(6)农村五保人员需提供,《五保证》(使用农合证的五保户,要把五保证和新农合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身份证和存折复印到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7)散居孤儿需提供,《孤儿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门诊就医需提供医保中心的治疗审批单或新农合慢性慢病就诊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9)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为非参保人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明,收原件。
(11)长春市吉林银行办理(专门用于医疗救助)的本人的银行存折、本人身份证(长春市第二医院、吉林延安医院住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无需提供银行存折)、医保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12)有借款的出具借条和银行转账回执单(街道办事处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4、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
(1)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收原件;
(2)《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救助对象或一般救助对象),收原件;
(3)诊断书,收原件;
(4)低保对象需提供,《低保证》(享受低保时间页和照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低保证丢失或一般救助对象的用享受待遇审批表中的1、4、7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5)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三无人员”证明表》(救助系统下载打印),验原件收复印件;
(6)农村五保人员需提供,《五保证》(使用农合证的五保户,要把五保证和新农合证复印到一张A4纸上,身份证和存折复印到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7)散居孤儿需提供,《孤儿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提供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代办的需提供,代理人为非参保人员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明,收原件。
(10)医保中心的治疗审批单或新农合慢性慢病就诊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11)长春市吉林银行办理(专门用于医疗救助)的本人的银行存折、医保卡(或新农合)、本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城乡医疗救助(住院)
(1)申请人携带出院诊断书和出院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是否享受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待遇(“三无人员”需在系统里打印三无人员证明表 1 份),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填写并签字《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加盖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核对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借款名单,无借款记录的,将盖章后的《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交给申请人,告知其每月 1-5日(限30日内)前往二道区人民医院 5 楼医保办办理(定点医院治疗的回到治疗所在医院办理);一般救助对象和有借款记录的,收取《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
(4)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审核材料,对一般救助对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重点救助对象有借款的,将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并转交二道区人民医院(定点医院治疗的转交治疗所在医院);
(5)指定医院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无借款的将救助款汇入申请人存折(有借款的扣除街道借款部分后将救助款余额汇入申请人存折)。
2、城乡医疗救助(基本医疗门诊)
(1)申请人携带诊断书和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等相关材料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填写并签字《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救助对象)加盖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后台工作人员转交街道协同科室;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街道协同科室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转交二道区人民医院;
(4)二道区人民医院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将救助款汇入申请人存折。
3、城乡医疗救助(特殊疾病)
(1)申请人携带出院诊断书和出院收费票据等、或门诊诊断书和医疗机构门诊专用票据相关材料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是否享受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待遇(“三无人员”需在系统里打印三无人员证明表1份),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填写并签字《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加盖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核对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借款名字,无借款记录的将盖章后的《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交给申请人,告知其每月1-5日(限30日内)前往二道区人民医院5楼医保办办理(定点医院治疗的回到治疗所在医院办理);一般救助对象有借款记录的,收取《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
(4)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收取一般救助对象《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
(5)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审核材料,对一般救助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批材料转交二道区人民医院;
(6)指定医院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无借款的将救助款汇入申请人存折,有借款的扣除街道借款部分后将救助余额汇入申请人存折。
4、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
(1)申请人携带出院诊断书和出院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至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申请人在治疗期间是否享受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待遇(“三无人员”需在系统里打印三无人员证明表1份),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填写并签字《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重点或一般救助对象),加盖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将盖章后的《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交给申请人,告知其每月1-5日(限30日内)前往二道区人民医院5楼医保办办理(定点医院治疗的回到治疗所在医院办理);一般救助对象,收取《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
(4)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收取一般救助对象《长春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装入信封,转交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
(5)街道办事处协同科室审核材料,对一般救助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批材料转交二道区人民医院;
(6)指定医院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录入长春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将救助款汇入申请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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