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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时间:2019-02-08 14:52 来源: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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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4.针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建议以及2007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下简称扩免)后新增疫苗的补种原则,详见具体疫苗的补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