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说明》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4.针对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建议以及2007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下简称扩免)后新增疫苗的补种原则,详见具体疫苗的补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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