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日二道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医罚﹝2020﹞11号),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医罚﹝2020﹞11号)。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医罚﹝2020﹞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二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370号
联系电话:0431-84920295
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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