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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海英未履行行政处罚事项的催告
时间:2021-01-25 10:02 来源: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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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英,女,身份证号码:220122********4027。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052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并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二卫稽罚〔2020〕02号)。因我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文号:长二卫稽催〔2021〕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伍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加处罚款叁万元缴至盛京银行长春东盛支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