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基层单位 (以下简称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活动中,以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名义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该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以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汇总局法制部门后,统一以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名义报送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进行法制审核是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或者未通过法制审核的,承办部门不得以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的名义作出,更不得擅自变更决定内容自行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提请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将案件调查情况送交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或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评估报告和鉴定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部门认为承办部门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承办部门拟提请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是否属于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适用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三)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四)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承办部门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以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名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通知承办部门提请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但适用程序和主要证据有瑕疵的,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落实整改后再予审核;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依据错误、裁量不当的通知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经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及程序的,重新审核并按第(一)项办理;对经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仍不能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四)对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管辖的,通知承办部门联系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当事人违法行为超出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局法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但案件复杂疑难的,经局分管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听从或予以采纳。承办部门提出异议的,应与法制部门沟通解决,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共同报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后,应及时提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对全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并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对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提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因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策错误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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