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委托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370号
受委托方: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受委托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英凯大街3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结合我区“放、管、服”工作实际,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授权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作为执行机构,在长春市二道区范围内,依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在委托期限内,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是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行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委托范围
(一)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卫生行政执法检查职责,主要负责实施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控、医疗机构管理、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方面的监督,并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这些职责均依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委托方的综合监督执法权力;
(二)受委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使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向委托方提出处罚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终由委托方作出处理决定。
二、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二)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方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监督、处罚;
(二)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四、委托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的时限
委托时限:长期委托
委托方: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日 期: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