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黎黎,(性别:女,年龄:39岁)
经二道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于2022年11月11日在长春市自由大路希尔顿欢朋酒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对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医罚告﹝2024﹞27号),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医罚告﹝2024﹞27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长二卫医罚告﹝2024﹞2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2025年1月14日前到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370号
联系电话:0431-84920295
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7日
初审:张媛媛 复审:林寒 终审:范晨
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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