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信息公开

首页 > 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 > 灾害事故应急管理


二道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4-25 13:43 来源:区政数局
【字体: 打印
  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下简称VOCs)是形成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细颗粒物(PM2.5)二次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日益突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长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到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加快推进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按照《长春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长环督〔2018〕2号)要求,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排查整治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包括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对于排查出的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治理改造、搬迁整改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治。(环保分局、区发改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英俊镇负责落实)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对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全面加强源头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环保分局、区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按照《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长府办函〔2018〕24号)要求,加大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涉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区发改局、环保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全过程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设备。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3)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1)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2)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3)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5)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6)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

  (1)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2)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环保分局负责推进涉VOCs工业污染源治理、环境执法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工业源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替代、推广,先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绿色环保产品推广等工作)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污染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治理。

  1.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以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在尾气排放控制方面,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标准;淘汰老旧汽车,加强监督管理。

  (1)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倡导绿色出行和文明驾驶习惯。

  (2)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3)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机动车。

  (4)全面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国家要求推广使用国六标准汽油,减少VOCs排放。

  (5)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与省、国家联网,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

  (区交警大队、环保分局、区发改局、质监分局、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售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企业要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环保分局、区商务局、质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以秸秆综合利用为重点减少秸秆露天焚烧VOCs排放。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道路标志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低VOCs含量环境标志产品。

  (区住建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质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环保分局负责)

  3.开展干洗业VOCs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区商务局、环保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大灶要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严格查处使用焦炭、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责令其改用清洁燃料。

  (环保分局负责)

  5.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积极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广玉米保护性耕种,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全面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

  (区农水林局、区发改局、环保分局、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

  (环保分局负责)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到2020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环保分局负责)

  3.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营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

  (环保分局、质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在政府定点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落实节能环保政策,优先采购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环境标志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环保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VOCs污染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共同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本方案的实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2019年2月底前完成VOCs数据排查更新,建立管理台账,对涉VOCs的企业按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并实行月报制。

  三)加强调度考核。定期调度各相关部门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并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