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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3-10 13:48 来源: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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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日发布了《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东起乐群街,西至福安街,南起同兴路,北至荣光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征收区域内91户住宅房屋未实际实施征收、5户非住宅因产权调换房屋问题未予推动,现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和本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未实际实施征收区域制定《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方案》)。

  一、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剩余住宅房屋约91户、非住宅房屋约5户。

  四、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地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价值时点

  依据区政府专题会议时间确定价值时点。

  六、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七、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1.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

  2.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为鼓励被征收居民搬迁,破解征拆难题,采取先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之后,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予以奖励。但不改变标准户型,将奖励面积折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的有证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奖励,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3.依据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2014]14号文件中确定的“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房屋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补偿政策,被征收人只可在此项补偿政策和《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3)项(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中,选取一项进行奖励,不可兼选。

  八、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补充方案》系《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相关规定若不一致,依据《补充方案》规定执行,《补充方案》未明确事宜依据《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十、本补充方案为征求意见稿,被征收人对补充方案有意见的,可在本补充方案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书面意见。

  征收现场办公人员联系电话:

  陆秀军 1558414797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附件: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拖拉机厂俱乐部地块征收补偿补充方案》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