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
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长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属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长府办法〔2013〕14号)和《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长二住建〔2016〕2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道区四环路以里(远达街道和长青街道全部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居民的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奖励认定工作。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委、区征收办、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所属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联合工作组在区征收办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细则规定和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按照《二道区四环路以里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申请无证居住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奖励政策,进行联合认定:
1.在宅基地上申请无证居住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奖励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宅基地使用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发布前,申请人年满18周岁;
(3)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国土和房地部门调档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村未取得过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5)无证房屋必须为所属宅基地上房屋,具备居住条件;
(6)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2.在承包地上申请无证居住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奖励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土地承包合同,或申请人与土地承包人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发布前,申请人年满18周岁;
(3)申请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在国土和房地部门调档核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村未取得过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5)无证房屋必须为承包地上房屋,具备居住条件;
(6)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第四章 工作流程和职责
第六条:在规定时限内,联合工作组按以下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1.登记申请:实施单位(属地街道)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有证房屋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组织完成“无证居住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补偿的奖励政策”,个人及无证居住房屋等有关信息登记工作,汇总登记信息。
2.身份确认:实施单位(属地街道)将汇总的申请人登记信息表提供给所属村委会,5个工作日内,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是否为经济组织成员、与宅基地使用人或土地承包人的亲属关系、房屋建在宅基地或承包地范围等事宜进行确认,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上报实施单位(属地街道)。
3.条件审查:实施单位(属地街道)将经村委会身份确认后的申请人登记信息,先后提供给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档审查,实施步骤如下:
3.1.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申请人户口登记信息表并加盖公章,区民政局出具申请人配偶身份信息表并加盖公章,3个工作日内回传实施单位(属地街道)。
3.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村内是否取得过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出具核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回传实施单位(属地街道)。
3.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出具核查意见,3个工作日内回传实施单位(属地街道)。
3.4.实施单位(属地街道)前往市房屋产权交易所查询在本村范围内,申请人名下是否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照或不动产证照,出具查询结果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4.联合踏查:条件审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实施单位(属地街道)组织成员单位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无证房屋是否具备居住条件,介绍具体情况,形成踏查意见结果,参加现场踏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成员单位公章。
5.会议决定:依据资格审查和联合踏查结果,实施单位(属地街道)形成报告材料,上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确定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名单。
6.公示补偿: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议,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制作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名单公示表,加盖区政府公章;实施单位(属地街道)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公示名单,实施单位(属地街道)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完成复查,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申请无证居住房屋参照有证房屋评估奖励政策时,申请人对配合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调查和认定工作中,应认真负责,严格履职;对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关于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道区四环路以里 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及温室大棚的补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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