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20】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现制定如下长效治理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区域民办机构管理水平及规范办学水平,坚决制止无证办学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政府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凡举报必核查、凡查实必查处。
(二)突出重点,增强工作实效性。要坚持“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闭一批”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重点对超范围经营、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不达标方面开展突击式拉网排查和集中整治,对符合标准但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不符合标准的校外机构(幼儿园)立即关停。
(三)注重宣传,增强工作透明性。教育局要及时将有资质培训机构(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学生理性选择,积极受理群众投诉。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违规无证办学机构(幼儿园)和失信人名单,形成震慑和传导压力,健全政府推动、民主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的整治工作新局面。
(四)强化监管,增强工作长效性。无证办学机构(幼儿园)具有流动性大易反弹等特点,各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镇)要将治理工作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细化责任和措施,确保长效治理机制扎实落地。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治理对象
1.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私设分校的校外培训机构;
2.无办学许可的幼儿园;
3.其他无证办学机构(含中小学校、大学等);
(二)治理要求
1.无证无照的培训机构(幼儿园)治理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等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2.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治理
对虽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局、政数局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市场监管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幼儿园)治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要联合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市管理和属地街(镇)等相关部门联合治理,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在读学生及幼儿。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城市管理局、政数局、税务局及各街(镇)等相关领导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专项治理行动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教育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教育机构,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2.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对教育机构登记事项、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配合教育局对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进行联合查处。
3.人社局负责牵头对其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4.民政局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联合查处无证无照教育机构。
5.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教育机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联合执法并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负责无证办学机构使用校车的治理。
6.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对无证办学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查处。
7.城市管理局负责严控“教育”字样的牌匾,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所取缔的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摘牌。
8.政数局负责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9税务局负责对无证办学机构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税收监管。
10.属地街(镇)负责将无证办学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时动态摸清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到属地教育部门;对取缔后重新举办及新举办的无证办学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巩固治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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