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二道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二道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详见附件
五、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办公电话、 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 9:00至11:00
下午 13:30至17:00
办公电话:0431—81300078
办公地址:自由大路5379号,二道区人民政府
附件:1.安全生产检查流程图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
3.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流程图
附件: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docx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流程图.docx主办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主办电话:0431-84612345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5379号 邮编: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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