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二道之窗

首页 > 二道之窗 > 投资二道 > 招资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8-01 10:46 来源:区商务局
【字体: 打印

吉政发〔2020〕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外商投资企业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各级政府每季度在政务大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说明会,介绍相关政策法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通信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各市〔州〕政府)

  二、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经营者人身及财产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政法部门共同打造外商投资法律服务平台,设置多语言法律咨询热线,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强化外商投资产业导向

  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在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

  四、加强利用外资促进工作

  定期完善重点推动外资项目信息库,支持各市(州)设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咨询点,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提供服务和便利。鼓励各市(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各市(州)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

支持各级各类开发区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探索,提高吸引外资质量。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利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最新政策,培育一批重点保税项目。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持续改善和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

  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搭建企业、银行融资信息交换平台,提升融资效率。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境外银行贷款、内保外贷、对外发行股票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七、加大外汇政策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且注销时间无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或发生股权转让等业务,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八、抓实口岸提效降费工作

  精简海关验核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及物流作业,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限。推进圈河—元汀和珲春—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开展鲜活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推广使用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跨境电商平台。放开口岸经营服务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服务环节收费,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相关市〔州〕政府)

  九、加强外商投资权益保护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汇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厅)

  十、营造良好的外商生活环境

  改善城市人居条件,在教育、医疗、文化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加快建设双语学校和双语幼儿园。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全力以赴做好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稳外贸九项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省应急响应期内进口防护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国内外物流、部分财务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外贸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依法优化、简化流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推进银企供需对接,继续打造“吉贸贷”“农易保”“助力贷”等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帮助企业应对拒收、拖欠等收汇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四)开展外贸法律服务。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开展预警和帮扶。多渠道、多形式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咨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参展扶持力度。继续对我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对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对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适当提高支持比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向有规模、有增长的企业倾斜,鼓励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对企业国际标准认证、国际物流、贷款贴息,以及在境外建立集分销、配送、服务一体化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强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支持“长满欧”增加运输频次,推动“长珲欧”尽快实现常态化运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长春、珲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高企业与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服务商合作费用支持比例。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保税仓建设,提高企业线上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长春市、延边州政府)

  (八)稳定保税加工贸易。依托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保税物流,支持开展国际配送、转口贸易、保税维修业务。落实边境贸易发展政策,推进互市贸易二级市场建设。鼓励加工贸易创新升级,支持开展边境进口加工、出口加工复进境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九)推进贸易便利通关。指导企业开展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支持边境口岸“一站式”通关作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开展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征税等便捷通关模式。推动降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口岸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

  二、稳外资九项措施

  (一)协调解决企业复工难题。强化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协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解决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用工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协助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采取“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资企业用好用足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措施,按规定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税费。做好外资企业稳岗返还、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三)做好企业金融纾困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大金融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供给。指导外资企业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四)推进重大项目签约落地。加强与外商“云端”对接沟通,围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及冰雪旅游、电子信息、数字经济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签约。加大智能医疗、智能制造、线上娱乐、线上教育、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等新产业、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力度,谋划洽谈、签约落地一批新项目。加强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积极提供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大力推进网上招商活动。积极开展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发挥好吉林投资促进网、吉林省招商引资网上项目对接会等平台功能,对正在洽谈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积极对接。对急需签约的项目,鼓励在线或邮寄文本方式签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六)搭建招商引资合作平台。针对招商对象需求,认真做好招商活动前期策划,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重点筹备组织好第五届全球吉商大会、中国(吉林)全球投资峰会、中德汽车大会、吉日韩、吉北欧等重大经贸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工商联)

  (七)拓展外商投资合作渠道。加强与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知名商协会和跨国公司合作,联合招商、以商招商,确保引进外资不断链。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向海内外企业传递吉林开放热情,坚定投资信心,在巩固已有客商资源的同时,持续涵养新的客商资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各市〔州〕政府)

  (八)加大外资企业服务力度。建立省、市(州)政府和企业跟踪推进联动机制,实施领办制,明确专人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快实行“全程网办”“邮寄办”和“预约办”,实施一次性容缺受理,支持外资项目快速开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

  (九)持续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施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维护外企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软环境办、省法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责任落实,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商务厅文件

吉高法(2019)194号

关于印发《关于共同建立依法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外资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共同建立依法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商务

 

2019年12月18日
关于共同建立依法服务保障外商投资

 

企业高质量发展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形成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与吉林省商
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共同建立依法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常态工作
    确定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员,建立专门的网络信息联络平台,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对接协调工作。建立定期联络互通机制,通过组织授课、旁听庭审、案例研讨等良性互动形式,对外商投资经济发展中面临的有关司法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为外商投资者和外商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外商投资者的作用,遨请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外商投资者担任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和特约监督员
    二、联席会议
    省法院与省商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吉林省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提供咨询,针对外商投资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评估、磋商、达成共识,制定对策,及时研究解决外商投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有需要立即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的联络部门为省法院民四庭和省商务厅外资服务处

     三、信息互通

省法院与省商务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不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司法、执法的重大复杂问题省法院及时向省商务通报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对影响外商投资经济发展的共性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进行风险提示。省商务厅及时向省法院通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与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安全审查信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外国投资者对营商环境的司法诉求和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良性发展的司法障碍,提供不涉及企业秘密的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查询,及时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动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引导工作,对省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四、联合调研
   省法院与省商务厅建立联合调研机制,解决单一部门覆盖不、智慧矩板问题。双方成立联合调研组,以服务保障外商投企业发展为核心,围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议题进行联合调研,每年至少联合调研一次。双方可不定期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可能影响吉林省外商投资发展的苗头性、隐患性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预判预警,制定对策省法院、省商务厅在本部门日常调研活动中,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需要司法保护的,可邀请对方参加,共享调研成果
    五、法治宣传
    利用双方的渠道和工作平台,积极宣传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外资最新政策,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资源,加大对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交流学习、典型案例研讨、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法治意识和法律事务操作能力,营造
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竟争的市场环境

六、投诉转送

省法院与省商务厅建立投诉转送机制,健全优质高效的外商投资投诉服务体系。省商务厅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后,对投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管据范畴的,及时向省法院通报信息并转送有关材料省法院联系转送的投诉法院对口部门受理,视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省法院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后,属省商务厅管理范畴的,及时向省商务厅通报信息并转交相关材料
    七、诉调对接
    开辟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化解绿色通道,通过调解与司法裁判等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调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真正形成纠纷化解合力省商务厅选聘一批具有丰富调解经验、较高专业知识的专家型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专家等,或联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成立的协会,商会共同组建外商投资经济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的方式,由诉调对接中心对当事人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法院立案受理或快复审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双方对诉调对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进行分析研判,推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